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美國軟體外包(W-8BEN)

繼上次分享台灣軟體外包簽約經驗,本篇分享和美國新創公司簽軟體外包合約的經驗。


W-8BEN

要賺美國公司的錢,首先要填好美國政府要求的 W-8BEN 表格。(我個人填寫好的範例W-8BEN填寫教學
我當初以為這張表格是美國政府用來追稅的,其實不然。

這張表格主要是給不具美國納稅義務身分但會有來自美國的收入的個體填的,主要的功能是確認將要有收入的個體具備「沒有在美國住滿183天的外國人」或「在美國沒有營業點的外國公司」的身分。
若具美國納稅義務身分,有來自美國的收入時,付款方應預扣所得稅(類似台灣的執行業務所得需預扣 10%);不具納稅義務身分且填寫 W-8BEN 的話,付款方得以免預扣、全額付款。
簡單的說,填寫這張表格對填表人是有好處的,並不會因此被美國政府追稅。(在台灣的銀行開戶也會被要求填寫這張表格)

簽約

沒有意外的話,接美國公司的案子會由美國公司提供英文合約給我方簽。
雖然是英文,不過也不用太驚恐。合約的主要內容和在台灣簽的中文合約大同小異,只是把文謅謅的中文變成文謅謅的英文而已。合約雖然會用到一些平常不太會用的英文單字和句型,但邊查字典邊對照著中文合約的邏輯理解,也不致於看不懂。

比較要注意的有兩點
一、
合約都會註明適用法律和發生爭執時的管轄法院。以在雙方都在台北來說,就會註明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部份美國公司當然會指定其所在地的州法及法院。以個人接案能談到的報酬來說,發生爭執時基本上不可能飛去美國打官司;反之,美國公司也不太可能飛來台灣興師問罪。
所以相較於在台灣簽約,和美國公司簽約,形式上的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合作還是以雙方的互信為主。

二、
電子簽約是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透過電子簽章完成簽約,雙方甚至可以不用見面。

合作經驗分享

一、
美國的軟體工程師薪資比台灣高不少,但會不嫌麻煩、遠渡重洋來台灣找工程師的公司,主要目的大概不是「增加公司多元文化」這種理由,而是現實的「降低薪資開銷」,所以接美國案不用期望美國公司能付比照美國境內的薪水。不過一般來說會比台灣公司開的薪水高就是了。

二、
以我遇到的美國客戶來說,都滿講道理的;遇到自己不懂的技術問題,會很尊重我給的答覆;也不會要求我做技術以外的服務。
台灣雖然也不乏講理的客戶,但「不尊重專業」卻是普遍現象,除了三不五時會用自己不知道哪來的邏輯質疑專業人士的答覆外,要求工程師做非技術相關的免費服務更被視為理所當然。
不是要崇洋媚外,但整體而言和美國人合作真的比較愉快。(當然,我相信美國也是有壞客戶的,只是我自己沒遇到過囉)

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許必靈牙醫 - 妨害名譽再議

偵查庭的判決結果出爐後,當事人若不服結果,依法有在收到判決結果後七日內,向檢察署聲請再議的權利。
許必靈告我妨害名譽的案件中,檢察官認為我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名譽,給予不起訴處分;許必靈不服氣,決定聲請再議,不過遭到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

在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中,檢察長認為「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的敘述,屬「意見表達」,乃言論自由的範疇;「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數個月。許必靈醫師矯正前沒有檢查出蛀牙,每兩周回診一次也沒有發現蛀牙,竟然讓病人的口腔健康惡化到需要做根管治療,實在有違常理。」有事實根據;「搬出國考用書後,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亦有錄音佐證。據此維持檢察官原本的不起訴處分、駁回許必靈的再議聲請。

本文提供本次的再議駁回處分書以供參考。

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軟體外包合約

身為一個以接軟體外包案為生的軟體工程師,少不了每隔幾個月就和客戶簽個合約,這篇文章分享簽外包合約的一些經驗。

合約的意義

合約最根本的用途是萬一合作不愉快要對簿公堂時的憑據,但打官司很費精力、時間,也無法保證完全達到自己的期望,且真的走上法院,雙方也算徹底撕破臉了,所以只要還有一絲轉圜餘地,就應盡量尋求官司以外的解決途徑,例如雙方各退一步,工程師少拿一點報酬、客戶少要求一點。
另外,台灣的業界生態,專案進行過程往往有數不清的意外及合約外的加碼演出(這很糟,但是事實),這更讓合約有種僅供參考的感覺。
個人認為,在台灣簽外包合約,意義僅在於「確認雙方有合作的意向」及「確認專案金額」兩項。曾有接案的前輩和我說「最好的合約就是只簽金額和付款日期」,不過實務上客戶當然不太願意簽只有這兩項內容的合約。

軟體外包合約內容

在此分享一份我用過的 合約範例,網路上要找其他範例也不難,找一份順眼的來改即可。(順帶一提,我提供的合約範例中的帳戶資訊是真的,歡迎各方樂捐)
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制式內容,可以酌情增減,不過多數的情況應該不用更動,要注意的只有以下兩點。

專案及報酬分期

視專案大小,合約通常會分兩到三期,報酬也以此為基準給付:
兩期(通常是兩期各拿 50 % 報酬):
  1. 給定金、開始開發。
  2. 開發結束、驗收完畢後給尾款。
三期(通常依序是 40%、30%、30%):
  1. 給定金、開始開發。
  2. 在合約規範的第一次驗收時間點驗收內容(驗收內容規範在合約上),驗收無誤後給第二期報酬。
  3. 開發結束、驗收完畢後給尾款。
除了定義驗收日期、驗收內容、報酬金額,還需注意稅額問題。若客戶有做會計帳的需求,自由工作者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的方式申報,讓客戶在和自然人簽約的情況下依然可以合法做帳。但要申報所得的話,視自己的所得稅率,要繳 5% 或更多的所得稅,以及 2% 的「二代健保補充費」。
通常這是可以轉嫁到報價上的,例如某個專案我期望得到 100000 元的報酬,且我估計自己今年的年度所得會落在第二區間(12%),那我就應該報價 100000 * (1 + 12% + 2%) = 11,4000 。
這點一開始要講清楚,以免有爭議。

內容規範

理想上,簽約時,專案的軟體畫面應該已經有草稿( wireframe )了,那最好把草稿附在合約後當附錄。
不過實務上,簽約時往往和國防布一樣沒有畫面。此時則應該盡可能把專案的實際內容用文字條列下來當作合約附錄。
專案開發到後期,雙方對專案內容的認知歧異大概是讓專案窒礙難行最常見的原因,不可不慎!

附註:本文所述都是「一般情況」,每張合約都可能視情況而有所不同。

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許必靈牙醫 - 妨害名譽

緣由


在與許必靈牙醫進行業務過失傷害訴訟的同時(我和許必靈打業務過失傷害訴訟的始末: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為了尋找在許必靈牙醫診所遇到類似問題的患者,以利共同求償,我在網路上張貼了以下文章:



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
幾年前,我抱著期待的心情到許必靈診所矯正。原本以為真的能像他的網站上寫的一樣「明眸皓齒,美夢成真」。殊不知這是一切惡夢的起點。
我的口腔健康在矯正期間嚴重惡化,做了根管治療,事後還因為根管治療沒做好補做了一次根尖管手術。
我不理解為何健健康康的牙齒、每二至四周給醫師檢查一次,口腔健康還能惡化到這麼荒唐。
我向許必靈醫師詢問,他直截了當的把責任推到我身上。
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很長的時間,我當時每二至四周去許必靈診所調整一次牙套,基於對許必靈醫師的信任,矯正期間也沒有去看其他牙醫,結果口腔健康惡化到這個地步,許必靈醫師卻拍拍屁股把責任全部推到病人身上,這是哪門子道理?
更何況,許必靈醫師當初強調「矯正後齒列比較整齊,牙縫比較不容易塞東西蛀牙」是我會花那麼多費用至許必靈診所矯正的要因,結果在矯正期間牙齒已經先蛀到要根管治療,不是天大的笑話?
我完全無法接受,但因為缺乏牙醫相關的專業知識,講不贏牙醫出身的許必靈醫師,只能難過的吞下健康的牙齒因為給許必靈醫師矯正被弄到需要開刀的痛苦現實,並活在對自己當初竟然這麼信任許必靈醫師的無比懊悔中。

幾個月前,我認識了一位牙醫朋友,和他聊到這件事,他表示以他的專業知識看來,許必靈醫師有嚴重的疏失。

牙醫師齒顎矯正學國考用書《CONTEMPORARY ORTHODONTICS》第六章<Orthodontic Diagnosis: The Development Of A Problem List> 明確指出醫師矯正齒顎前,需先評估病人的口腔狀況是否適合進行調整,並開立治療計畫與病人討論。評估項目包括關節是否正常、牙齒是否蛀牙等。且病人口腔狀況隨時都會變化,醫師應隨時注意病人狀況並調整治療計畫。
本書既為國考用書,其標榜之流程,應為業界公認之標準流程。但我在許必靈診所遇到的狀況,顯然和國考指定用書的標準流程相悖。
我的牙醫朋友強調,健康的牙齒蛀到需要根管治療,需要數個月。許必靈醫師矯正前沒有檢查出蛀牙,每兩周回診一次也沒有發現蛀牙,竟然讓病人的口腔健康惡化到需要做根管治療,實在有違常理。
許必靈牙醫沒有檢查出蛀牙、沒盡到告知的義務、也沒盡到保護矯正病人整體口腔健康的責任,更沒有提過任何治療計畫與我討論,處處違背牙醫國考的規範。
於是,我再次回許必靈診所找許必靈醫師,想和他討個交代。
搬出國考用書後,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
不論您已從許必靈診所矯正結束抑或正在矯正,只要您有類似情形希望要求補償,都歡迎與我聯絡 


許必靈以此為由向我提起妨害名譽的訴訟。

筆錄


刑事訴訟需先由警察做筆錄,我被傳喚到我戶籍地址所在的大同分局做筆錄。
值得注意的是,做筆錄的通知信是用平信寄送,我看到通知時已經錯過第一次筆錄時間,通知信下方還聳動的寫上「多次未到將拘捕」之類的文字,嚇得我趕緊打電話和承辦警官聯絡。原本以為會被臭唸一頓,不料警官對我第一次未到似乎毫不在意,輕描淡寫的和我約了個新時間。
去做筆錄時,警局內有位看起來凶神惡煞但神情落寞的老兄被銬在我不遠處的欄杆上,警官直接拿之前其他妨害名譽的筆錄出來,照著之前那份筆錄的脈絡問了我一些問題,不外乎「這個帳號是你的嗎?」、「你用什麼設備po文?」、「你為何要這樣做?」之類的。做到一半,旁邊另一位比較資深的員警還朝幫我做筆錄的警官說:「你這個隨便弄一弄就好了啦!比較麻煩的是下一個,這個不要花太多時間。」
可能和不遠處穿著藍白拖那位老兄相較,這種妨害名譽的案件就和國中生打架一樣無關輕重吧。

第一次偵查庭


做完筆錄後大約三週,即收到地檢署傳票,要我兩週後出席。因為我在對方認為我妨害名譽的文章中提到《CONTEMPORARY ORTHODONTICS》一書,傳票中要我準備該書的相關章節。

開庭當天霪雨霏霏,我遲到了一下,進到庭內時,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不一樣)已經對許必靈的委任律師進行完第一輪問話,許必靈本人則未到場。
我進入庭內後,先呈上傳票要我準備的資料,之後和對方律師展開攻防。
對方律師攻擊我玩文字遊戲、企圖誤導讀者,損害許必靈牙醫診所的名譽;但我在對方認為有問題的文章中所言皆有憑有據,根據事實從容應對後,結束這次開庭。

補充理由狀


開庭後幾天,檢察事務官打電話給我,要我把《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 email 給她;我除了乖乖照辦外,也在一週後,根據庭上檢察事務官的要求及自己想補充的事項準備了補充理由狀(更多補充理由狀的說明請參閱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一文)。到地檢署呈遞補充理由狀時遇到我在該處服替代役的同學,他說他每天都看到很多件妨害名譽的判決,幾乎都不起訴,讓本來就自認未構成妨害名譽的我更篤定了幾分。

第二次開庭


第一次開庭後大約一個半月,收到第二次開庭的傳票。我在和許必靈開始打官司前,曾經去許必靈牙醫診所協商,尋求和解可能,《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所言「許醫師表示願意由牙醫師公會仲裁過失程度以做出補償,並由我統計有類似情形的受害者,以做通案處理。」等等,皆在那次協商發生,因此第二次的傳票上要求我附上錄音檔。
我將當時的錄音檔燒錄成光碟,並節錄重點打成文字檔。值得注意的是,傳票並沒有要求我打錄音檔逐字稿,但檢察事務官在庭上理所當然的問我有沒有「譯文」(逐字稿),所幸我有節錄重點打成文字檔,不然可能會讓檢察事務官印象不太好。
這次許必靈本人有到場。開庭、雙方呈上想補充的文件後,由許必靈率先發言,悲憤的敘述他如何受傷、我如何不講理,其中不乏與事實相背的陳述,也算讓我開了眼界,一位醫生、大學教授,竟然可以如此沒有風骨!
許必靈敘述了約 25 分鐘後,檢察事務官問我針對對方敘述有沒有意見,我針對對方和事實相背的敘述反駁兩點後,檢察事務官打斷我,表示時間不夠,要我剩下的部分補狀說明。隨後要雙方交換閱讀對方呈上的文件,並問許必靈願不願意和解。許必靈看完我的節錄文字檔惱羞成怒,直接氣急敗壞的拒絕和解。

訴訟結果


第二次開庭時,雖然檢察事務官要求我針對許必靈庭上敘述有意見之處補狀說明,但我覺得許必靈敘述有問題之處其實頗為離題,對案情無啥影響;且在我呈上錄音檔後,我在《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所敘述的實情已經鐵證如山。是故第二次開庭後我並未補上任何理由狀,直接靜待下一步通知。
歲月悠悠,這一靜待,就是三個月。三個月後,收到這起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認為我在《許必靈診所讓我滿口爛牙,惡夢成真》一文中的敘述並非憑空捏造,且提醒消費者前往許必靈牙醫診所治療前宜三思,屬於對公共議題的合理評論及指摘,符合法條中「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的條件,未構成妨害名譽罪。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許必靈牙醫 - 業務過失傷害

緣由


我於民國 95 年至 97 年間在許必靈牙醫診所矯正齒顎,但矯正後口腔健康嚴重惡化,導致我做了根管治療、根尖管切除術等一連串的補救治療。在詢問過牙醫及法律專業的朋友後,於去年 2 月左右,決定對許必靈牙醫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的訴訟。

準備


我先在網路上找了「刑事告訴狀」的參考範本,填寫後親自送去地檢署(我當初寫的告訴狀)。到地檢署後和法警說要提起刑事訴訟,法警就會指引接下來的程序。假如先寫好告訴狀,只要遞狀即可離去,整個過程不用10分鐘;假如要當場寫狀,現場似乎會有人協助寫狀,不過我事先寫好了才去,沒有用到這項服務,不清楚細節。

遞狀後就是靜待地檢署回覆,據說「來亂的」會被拒絕受理,所幸地檢署有受理我的案件,等待約一個月後,就收到通知,要我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的偵查隊做筆錄(刑事案件都必須先到警察局做筆錄,預設是到被告所在轄區的分局,許必靈牙醫診所在大安區,所以我到大安分局做筆錄)。

筆錄


第一次到警局做筆錄,出發前心情頗忐忑,所幸負責幫我偵查的警官人滿好的,雖然酷酷的沒有很親切,但還算有耐心。
警官事先有打電話要我把我的告訴狀用電子郵件寄給他,過程大概就是照著我告訴狀的敘述脈絡把事件始末問清楚。結束前並告知許必靈牙醫在我隔天會來做筆錄,問我有沒有什麼話要轉告對方、願不願意和解。
值得注意的是,筆錄會成為之後訴訟的依據,警官寫的筆錄和自己的原意不符時要立刻提出(我遇到的警官滿有耐心的,會一直問我「這樣寫符合你的意思嗎?」);此外,因為「偵查不公開」,做完的筆錄自己不能留存,最好要留心自己講過什麼、離開警局後立刻作個紀錄。

偵查庭


做完筆錄隔了幾週,就收到傳票要我去地檢署開偵查庭。
偵查庭的進行方式是原告和被告面向檢察官並肩坐在一起,檢察官會分別問話。通常問完某一方話,會問另一方有沒有意見。基本上可以說是原告和被告的辯論,只是有位檢察官居中主導辯論方向而已。
既然是辯論,事先當然要有充足的準備。
我這邊準備的是在許必靈牙醫診所就診的病歷、健保就醫紀錄、說明許必靈牙醫違反醫療常規的佐證。
許必靈也準備了我的病歷、健保紀錄。不過因為他是醫生,調得到的健保紀錄比我詳細不少就是了。

我敘述完為何我認為許必靈有業務過失、許必靈主張他沒有過失後,檢察官說這種醫療糾紛,他也沒有判斷誰對誰錯的專業知識,需要委由「醫事審議委員會」調查,接著問許必靈的律師有沒有要補充的事項,許必靈的律師質疑這起案件已經過了六個月的「告訴乃論」期間。
因為檢察官趕著開下一庭,我又沒請律師,所以我沒機會反駁對方律師,就結束這次偵查庭了。

補充理由狀


偵查庭結束後,若有在庭上未能完整敘述的論點、不想讓對方聽到的訊息,或是事後想補充的事項,可以透過「補充理由狀」向檢察官補充。
例如對方律師臨去前質疑這起案件過了告訴乃論的告訴期,檢察官沒給我機會當場反駁,我就在我的補充狀中反駁。

補充狀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資訊只有標明案號、日期、具狀人簽名三項。

值得注意的是,排版清楚、內容精簡,讓檢察官容易閱讀,檢察官的印象自然會好一些。

訴訟結果


雖然我在補充理由狀中舉了以前的判例主張我的案件未過有限期間,可惜檢察官並未採納,第一次開庭後,直接以「已逾告訴期間」為由給予許必靈不起訴處分(當時的處分書),並未進入「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許必靈疏失與否。
被告有七天內聲請再議的權利,但當時家人對於我打官司很有壓力,評估後決定放棄再議,讓這次訴訟告一段落。